非法集资典型司法案例

  一、“老妈乐”集资诈骗案——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金某在某市成立老妈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某”)。2015年10月,金某招揽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老妈乐某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至2017年11月,老妈乐某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店铺,骗取170余万名集资参与人62亿余元,案发前返还42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梁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某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名义,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投资理财高额回报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投资,虚假宣传,实施养老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金某创建老妈乐某,以会员投资返利为名,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1000多个门店,以欺诈方法针对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达170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0亿元,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决维护老年人“养老钱”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

  二、夏某明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夏某明于2016年5月底与他人共谋以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某投资平台为依托非法集资,以其等人实际控制的某信公司等名义,在多地召开某投资平台推广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投资该平台发行的锎币稳赚不赔等,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某投资平台。为加大某投资平台推广力度,夏某明等人还研发上线某手机APP并对接到某投资平台,方便投资人利用手机进行操作。其间,夏某明等人通过设定账号推荐激活、多层级分配账号、左右线发展团队等运作模式,据发展下线数量无偿配给相应发行锎币的方式,诱使投资人层层发展下线,并确保夏某明居于平台投资层级顶端以牟利。同时通过宣传平台推出的某预测对赌游戏能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进一步加大投资。而投资人注册进入该平台后,需由推荐人赠送0.01个锎币或0. 1个锎币以激活账户,进而与推荐人形成上下级关系。2016年10月,为延缓投资人通过“打模拟”所得锎币提现给平台造成的资金压力,夏某明又联合平台推出“某商城”,实际该商城主要由夏某明控制,并从平台处分得收益。

  为维系资金运转、营造能量锎只涨不跌的假象,夏某明等人伙同平台操控锎币单价自2016年6月初约16美元持续上涨,至2017年9月涨至约33美元,以增加投资人信心并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实际是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由以低价购入锎币的投资人高价转卖至后续投资人,锎币并无实际价值;而夏某明等人则因上述操作无偿分得巨额锎币并提现,进而从中牟取暴利。

  2017年9月初,投资人开始大量抛售锎币提现,某投资平台暂停交易,而后限制交易,最后将该平台锎币导入外盘交易提现,同时操控锎币单价降至约3美元,至案发降至约0.6美元,造成投资人达数亿元损失,其中已查明138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4.45亿余元。至案发前,夏某明等人将所得上述钱款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土地、商业保险等,部分被转移至境外及用于虚假宣传、维系公司运营等,至案发无力偿还。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明等人以虚假宣传手段,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投资,通过控制价格涨跌等手段营利,并用于个人花费等,足见其等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钱款的主观故意,而某投资平台所发行的锎币并无实际价值,仅系夏某明等人用以欺瞒投资人投资、炒作的幌子,夏某明等所谓出售锎币牟利系市场行为的实质系其通过控制价格上涨将无偿获取的锎币转售下线投资人,借以掩盖其无偿获取公众投资款的犯罪本质;而其等所购锎币的少量投资纯系其用于谋取极不对称巨额利润的犯罪成本。被告人夏某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被告人夏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外比特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也随之盛行。在比特币的带动下,国内很多虚拟币的投机行为也更为频繁,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以及经济金融秩序,而且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以虚拟币炒作之名行电信网络诈骗之实的犯罪危害尤甚。不法分子往往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据为己有,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投资者也更容易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三、肖某、陈某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陈某与蔡某(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某、陈某与蔡某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某、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肖某、陈某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四、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鲁某和鲁光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某市太阳山老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山老年公司”),鲁某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鲁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太阳山老年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165万余元。所吸收资金被鲁某和鲁光某用于消费支出、提现支取或挪作他用。案发后,涉案公司账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资金及老年公寓内物品折价转让费共56万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鲁某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开办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国家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但一些“养老项目”监管还存在滞后,犯罪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鲁某以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返本付息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太阳山老年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非法集资,最终造成51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经常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投资“养老项目”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养老项目”是否有登记、备案,二看“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养老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

  五、沈某集资诈骗、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先后成立、收购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截止案发,沈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某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沈某、顾某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